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和服务“三农”的能力,特成立平凉市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平凉市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实施学术领导的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审议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
2.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3.评审科研项目立项及各类科技成果奖申报;
4.对涉及学术问题、职称晋升等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议和裁定;
5.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组织农业科研协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委员10人。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一般应当为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关心我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组成应涵盖不同专业领域,体现学科分布均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健康、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调离本单位或正常退休的;
4.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5.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当委员出现空缺时,由秘书处提出增补人选,主任委员审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代为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相关决议一般应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应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可通过通信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先由秘书处征集议题,经秘书长请示主任委员同意后,安排会议事项。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科承担学术委员会的协调办事职能,负责委员会会务准备、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纪律
1.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有关会议时,事先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2.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3.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4.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委员回避制度。
5.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形成的决议,报相关会议审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下发之后,之前相关学术委员会文件废除,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研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