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申报工作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地评价科研人员的业绩,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积极性,提升我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原则上要以自有知识产权的农作物(蔬菜、果树)等新品种或者自主研发的农业新技术为申报对象,新品种、新技术要能够在本地区或者同类地区进行示范推广。
第二条 第一申报人作为标准制修订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对材料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相关材料要严格按照最新的标准文本格式进行撰写。
第三条 申报人首先要向院里提交地方标准制修订申请及《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申请必须由所有完成人联名签字。凡涉及自有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或已研发的新技术,或已登记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相关登记材料,人员排名原则上按贡献大小或者已登记的名次进行排名,如有变化,需提交排名说明,当事人必须签字确认。
第四条 各研究所主要负责人作为标准制修订把关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申请、人员排名、《建议书》等相关内容严格把关,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送分管研究所的领导审核签字后统一提交成果转化科初审。
第五条 成果转化科将申请、《建议书》情况后汇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经同意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评审。申报人要制作PPT,在会议上进行汇报,学术委员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可操作性、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评审,同意推荐上报的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评审费用由各研究所在当年项目经费中按年初预算统筹解决。报账时需提供《建议书》、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立项通知及评审会现场照片1—2张。
第七条 严格执行申报的程序,自下而上、层层把关、审核签字、诚信公正、不得越级,切实维护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科研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共享权。
第八条 本制度由成果转化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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